1 2 3
诚信指数 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首页
关于万成
万成团队
服务领域
成功案例
法律法规
合同范本
联系我们
法律法规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昆明温尔雅服饰有限公司
昆明步步楼梯厂
您现在的位置: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丨法律顾问丨刑事辩护丨经济民事诉讼丨经济合同纠纷丨律师丨事务所丨公司诉讼 > 万成团队
 
昆明律师:杨鸿祥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云南省昆明市
配送信息:
供应数量:不限
了解详情,请立即咨询!
 

   
      1  2  3  4  5  6  
该公司共有 6条同类“云南律师”信息       查看全部>>
详细说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2012年12月26日

 

 

法释〔2012〕22号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5月1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行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第六条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因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而破获相关受贿案件的,对行贿人不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八条 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九条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四)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一条 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

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昆明法律咨询

推荐浏览
昆明律师:邢磊
昆明律师:邢磊
/件
昆明律师:赛晓刚
昆明律师:赛晓刚
/件
昆明律师:傅泰山
昆明律师:傅泰山
/件
昆明律师:杨鸿祥
昆明律师:杨鸿祥
/件
昆明律师:徐龙
昆明律师:徐龙
/件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丨法律顾问丨刑事辩护丨经济民事诉讼丨经济合同纠纷丨律师丨事务所丨公司诉讼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SOHO俊园11幢512号(凤凰新村公交车站附近)   
联系人:王酿律师   电话:0871-63932923   手机:13888146363   传真:0871-65749962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